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留优汰劣、动态管理。
第九条 运行监测评分标准
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监测方法与程序
省级龙头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具体方法和程序为:
(一)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运行监测通知。
(二)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准备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
(三)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负责对本市被监测的省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监测是否合格的意见,以市州人民政府文件向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成省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估组,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发布
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网、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公示七天,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如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元月底和7月底,分别填报《省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每年元月底填报上年全年数据,7月底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企业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连续两次不按要求上报经营指标情况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