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工作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全面实施。一是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和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二是切实做好国家及省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市、县配套资金,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尾矿库治理等工程建设;加强对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建设。三是继续做好整合重组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强制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产业重组步伐,逐步探索和推广企业兼并、托管、帮扶等机制,推动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四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安监、能源(煤炭)、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五是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六是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七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组织对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评价评级结果与企业信用挂钩。八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九是根据国家和行业生产、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必须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十是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十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安全事故多发、安全招标完成不好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特区、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乡(镇、街道)责任人,以及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负责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进行问责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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