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一是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10〕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认真执行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切实保证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能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并举一反三,将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逐步推广至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二是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体系,并加强对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三是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市、县两级财政支持下,重点抓好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县(特区、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落实月度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度和事故征兆预警处置制度、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制定全市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抓好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国有煤矿矿山救护大队,加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物资储备,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理论研究,加快应急救援人才培养,大力推进应急救援工作发展。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分级目标考核制度,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二是加大对事故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在本行业企业内担任领导职务。三是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把企业发生事故情况、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对企业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企业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挂钩,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参考依据。四是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县(特区、区)和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依法实施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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