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与保险部门沟通,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更加合理的医疗风险分担方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组织、推动、指导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2010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六、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本办法引入解决医疗纠纷的第四种途径,即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意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将医疗纠纷引导到医疗机构外解决,保障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配合,尽快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工作,解决调解机构的工作经费,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能,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做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有关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七、严格规范病历书写,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定的内容。严禁随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要把病历书写质量以及病历资料的保管列入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重要内容,要定期指导、检查和考核。
八、强化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制度
(一)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时,有关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在向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理预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必须对报告内容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4.受医疗机构负责人委托,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应向患方通报、解释调查的基本情况,包括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对患者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初步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