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严格规范就业和入学体检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通知
(苏卫疾控〔2010〕16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家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和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权利问题高度重视,我局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肝炎防制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4]5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检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40号)、《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0号),并会同劳动社保部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正式实施的《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学标志检测规范》中明确规定:凡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全市加大了对体检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但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在就业、入学体检时强行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不予录用、入学的前提,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关于修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入学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取消就业、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在公民就业、入学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俗称“乙肝二对半”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就业、入学体检中以“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就业、入学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入学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