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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履行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农机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法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九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提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则与法律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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