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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展览场馆备案表

  2.受理备案回执及存根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展览场馆单位备案专用章印模(略)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上海市展览场馆备案表

  场馆单位:
  (盖章)

  场馆单位负责(联系)人:
  (签名或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展览名称

 

举办地点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览范围

 

展览面积(平方米)

 

固定展位(个)

 

本展览是否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场馆单位是否使用场馆租用合同示范文本

 

 

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

保证条款的内容

风险保证金

 

其他

 

场馆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展览主办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共同主办

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全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应提交其他

证明材料

    

工商部门收件人员签名

 

受理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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