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国税发〔2010〕143号、宁地税发〔2010〕122号、宁科〔2010〕179号、宁经信科技〔2010〕02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工信局(经信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操作,发挥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服务我市经济三个发展,同时,鼓励我市企业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组织协调:
成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组织协调小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及市经信委组成,负责该项工作的宣传、培训、项目确认、登记、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及信息化支撑等。
二、 政策宣传:
(一)各单位要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电台及报刊等媒体各种方式组织宣传。要重点在以下类型的企业加强宣传:
1、 高新技术企业;
2、 软件企业;
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4、 发生技术转让行为的企业;
5、 已在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立项的其他企业。
(二)联合组织加计扣除专题培训会,讲解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登记及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
(三)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手册,免费发放给纳税人。
(四)联合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发放到重点宣传企业,并取得企业的接受回执。
(五)加强对四大支柱产业、八大新兴产业及重点企业的辅导,采用集中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了解政策,运用好优惠政策。
三、 确认及登记流程:
(一)项目确认
1、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确认工作由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办理;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时,税务部门负责通知企业,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请项目确认;
2、 企业申报材料需经区县(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工信部门(经信办)初审盖章后报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