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市科委或市经信委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的科技项目计划,可以直接进行项目确认;
4、 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
5、 对2010年前跨年度开发的项目,从2010年起研发的部分,重新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申报项目确认;
6、 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7、 企业申报项目确认时,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向市科委或市经信委报送纸质资料一式二份;
8、 市科委或市经信委负责开发项目确认的信息化支撑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处理项目确认数据;
9、 经市科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确认后,直接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及一份企业申报资料传递给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10、 对网上申报项目确认的企业,应将纸质材料影印后,上传给项目确认申报信息系统。市科委或市经信委在项目确认后,将影印资料一并传递给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
11、 从2011年起的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市科委或市经信委的网上申报。
(二)项目登记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收到市科委或市经信委传递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数据后,分发给各区县税务机关,由各区县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项目登记;
3、各区县税务机关收到分发的项目登记资料后,要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要及时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对不予登记的,通知企业并向企业说明原因,同时,将不予登记的企业名单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报给市科委和市经信委。
4、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做好项目登记信息与征管系统的衔接,运用信息化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登记管理。
四、加计扣除备案
1、 企业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计扣除备案。
2、 企业备案核实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3、 各区县税务机关要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工作,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环节,要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