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2010年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函
(苏农机法函〔2010〕3号)
各市、县农机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3号)精神,现就2010年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中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废一台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的,只能对应更新一台拖拉机(或者联合收割机),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购机补贴政策。
二、下列情况可以按照中央和省级财政购机补贴政策执行:
(一)报废小型拖拉机后,购置大中型拖拉机的;
(二)报废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后,购置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
(三)报废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后,购置全喂入联合收割机的。
三、报废农机没有注册登记的,经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权属后,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当审核,并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注销登记”一栏中予以注明。
四、在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对报废机械进行拆解前,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当对报废机械拍照,照片粘贴在《农业机械报废证明》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所留存联(第一联)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