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
《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分环节监管的原则,并规定工商部门承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新职责。同时,该法第一百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国家工商总局的《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据此规定了经营者在之前已经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者才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完全等到经营者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才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会给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如难以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缺乏日常监管所需的数据等。
为了尽快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数据库,为有效监管提供信息支撑,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统一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发证对象范围、目前仍持有效的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二、换证方法
换证从操作上讲就是不审查持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而承认其在原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享有继续经营食品的资格,只是将其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换成《食品流通许可证》。因此,换证不是食品流通许可,其方法也有别于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不需要审核其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的条件,不需要现场核查,具体方法参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操作细则》。换证可以结合年检验照工作一并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全面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为了解决原卫生许可证继续使用带来的监管困难,在不违背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的创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力争集中一段时间将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基本换为《食品流通许可证》,为下一步更高效的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