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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监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监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苏州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监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监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工作中规范行为,落实责任,进一步夯实日常监管的基础,促进监管效能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为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各监管部门对下一级监管业务工作的绩效评价。

  基层工商分局(所)对所辖各监管网格的监管绩效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除特别明确外监管部门泛指各监管业务部门。

  第四条 绩效考核实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荣誉称号评比性的验收考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分类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指导性考核与评价性考核两类。

  第六条 指导性考核是指考核的组织者通过了解情况、查看书式资料、通过系统查询数据等方法掌握监管工作进程与成效,对得到的信息只作分析而不作出分值评判,考核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

  第七条 评价性考核是指考核的组织者通过了解情况、查看书式资料、通过系统查询数据等方法对监管绩效作出分值评判,以此来确定被考核者实现目标管理的程度。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指导性考核工作,将日常监管的过程控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

第三章 绩效考核职责分工

  第九条 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全局综合性监管业务的绩效考核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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