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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监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各监管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组织单一监管业务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若干监管业务部门也可联合组织性质相类似的监管业务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组织对监管网格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上级监管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对基层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分局机关业务科室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基层监管动态。

  第十五条 苏州工商局各业务处室要有计划地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基层监管动态,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全系统监管工作。

第四章 绩效考核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指导性考核应当体现“经常性、督促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 评价性考核的组织要体现公证、客观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监管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指导性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评价性考核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被考核单位查找原因纠正偏差,落实责任。

  网格的监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与网格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相关联。

  第二十条 指导性考核可以通过查书式资料、进入绩效考核软件或系统的其他查询模块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指导性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书式材料上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  书式材料监管人员审查结论是否规范;

  (三)  书式材料的内容与录入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四)  应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数;

  (五)  已按时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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