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监管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组织单一监管业务的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若干监管业务部门也可联合组织性质相类似的监管业务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组织对监管网格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上级监管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对基层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 各直属局、分局机关业务科室要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基层监管动态。
第十五条 苏州工商局各业务处室要有计划地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基层监管动态,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全系统监管工作。
第四章 绩效考核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指导性考核应当体现“经常性、督促性”的要求。
第十七条 评价性考核的组织要体现公证、客观的原则,最大限度保证监管绩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指导性考核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评价性考核同时进行。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被考核单位查找原因纠正偏差,落实责任。
网格的监管绩效评价结果直接与网格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相关联。
第二十条 指导性考核可以通过查书式资料、进入绩效考核软件或系统的其他查询模块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指导性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书式材料上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 书式材料监管人员审查结论是否规范;
(三) 书式材料的内容与录入系统的数据是否一致;
(四) 应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数;
(五) 已按时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