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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户口管理监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  逾期完成检查的市场主体数;

  (七)  逾期未实施检查的市场主体数;

  考核时可以根据工作重点检查上述内容中的一项或若干项。

  第二十二条 各直属局、分局机关业务科室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所负责的监管业务实施系统的指导性考核,考核情况可以通过通报、信息等方式告知被查单位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基层分局(所)领导根据职责分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各监管网格的监管动态、巡查记录等监管信息作较为系统的指导性考核并做好记录。对考核结果可以通过会议讲评、分析或通过OA系统等多种形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 基层分局(所)领导、网格责任人应当经常性地做好自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有无未完成的监管项目。

  第二十五条 评价性考核可以选择直接考核、对口考核、交叉考核、指定考核中的一种或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进行:

  (一)直接考核指由上级直接派员对下级实施考核;

  (二)对口考核是两个被考核单位间相互派员实施考核;

  (三)交叉考核是指抽调人员实施检查,但检查人员不得参加所派单位的考核。

  (四)指定考核是指定有关单位或检查人员直接对被查单位考核。

  第二十六条 评价性考核的方法分为书式资料检查、实地检查、系统数据检查。

  书式资料检查是指对记录监管行为痕迹的各类书式资料的检查;

  实地检查是指抽取部分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用于比对或直接得出评价结果的检查;

  系统数据检查是指通过江苏省工商电子系统中绩效考核软件或其他查询软件对已经生成的监管数据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利用江苏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绩效考核软件考核时,考核的“任务名称”按不同考核内容选择下列名称:

  (一) XX工商局(或分局、所,以下同)XX年上半年度考核;

  (二) XX工商局XX年下半年度考核;

  (三) XX工商局XX年第X次考核(用于每年两次以上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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