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XX工商局XX年XX行业专项考核(用于专门项目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评价性考核应当是书式资料检查、实地抽样检查、系统数据检查三种方法的结合。
评价性考核的检查项目每次不得少于六大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科学按排评价性考核并尽可能实行多部门联合考核。
评价性考核原则上每年7月份、11月上旬各组织一次。
第三十条 评价性考核的判定标准由考核的组织者依据法律法规、《苏州工商局监管业务规范》、《考核细则》及年度重点工作负责制定。
《考核细则》应当依据本条线已经正式实施的规范。新实施的《考核细则》应当在年初制定下发。
第三十一条 每次评价性考核的判定标准应当在考核实施日的10个工作日前下发。
被考核单位可以根据判定标准自查自纠,对期限内尚未完成的工作应当及时完成。已经逾期未完成的工作应当补做,但记录按逾期完成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核的组织者应当认真审查评价性考核判定标准的可量化性与考核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模拟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评价性考核实行工作底稿制度。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将下列信息详细记录于统一的工作底稿中:
(一)不符合规范的监管痕迹;
(二)涉及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号;
(三)判定标准中未明确的新问题;
(四)拟扣的分值;
(五)被检查单位名称;
(六)检查人签名;
(七)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确认意见与签名。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评价性考核实行以局发文通报的制度。通报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分析、整改意见及评价结果汇总四大类。
基层分局(所)评价性考核的通报方式由各基层分局(所)自定。
第五章 网格及网格监管员荣誉称号评定
第三十五条 监管网格在评价性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四星级等级制度并授予“星级网格监管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