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星级网格监管区、二星级网格监管区由基层分局(所)考核验收,各直属局、分局评定、授牌;
三星级网格监管区由基层分局(所)在已取得二星级网格监管区称号基础上按三星级评定标准向各直属局、分局申报,由各直属局、分局组织验收、评定、授牌;
四星级网格监管区由各直属局、分局在已取得三星级网格监管区基础上按四星级评定标准向苏州工商局申报,由苏州工商局组织验收、评定、授牌;
第三十六条 四星级网格监管区每两年评定一次,评定为四星级网格监管区实行两年复评制度。
四星级以下网格监管区的评定周期与复评周期由各直属局、分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参加星级网格的评定:
(一)验收考核结果未达最低标准分值的;
(二)未完成《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对重点行业检查硬指标的;
(三)被查出监管行为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定周期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因监管不到位被问责的;
(五)网格责任人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三十八条 在星级网格监管区评定的基础上对相应监管网格的责任人授予年度最佳、年度优秀的称号。
第三十九条 年度最佳网格监管员在四星级网格监管区第一责任人中产生。
年度优秀网格监管员在三星级网格监管区第一责任人中产生。
第四十条 年度最佳网格监管员的称号由苏州工商局授予,每两年与四星级网格监管区同步评选。复评周期与四星级网格监管区相同。
年度优秀网格监管员的称号由各直属局、分局授予。
第四十一条 在星级网格监管区评定的基础上对相应监管网格的责任人授予年度最佳监管助手、年度优秀监管助手的称号。
年度最佳监管助手、年度优秀监管助手分别在四星级网格监管区、三星级网格监管区除第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含正式聘任的工商协管员)中产生。其他评选办法与年度最佳监管员、年度优秀监管员的评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