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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我肃教育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下发的《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结合甘肃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省、市(州)、县(区)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但应当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违法但实质上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四)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或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但未同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行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法律规范未规定具体期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违反本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对教育行政处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甘肃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综合类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32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取缔,责令限期退还学生所缴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2

学校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3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24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且情节较轻,具有悔改表现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影响恶劣的或屡教不改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解聘

4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20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

1.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幼儿园

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停止办园的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停止招生

对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幼儿园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6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7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8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1.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1

企业未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0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29条: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缴纳标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30条:企业未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缴纳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企业未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培训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企业未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2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第31条: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或者未按规定对招收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有此类违法行为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3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不符合申办条件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14

1.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有偿服务的

2.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19条: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20条: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8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有偿服务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从事经营活动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15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36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情节严重的

在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下,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6

普通话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24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测试员测试时接打电话或做其他与测试工作无关的事情;测试工作人员泄露测试试题,不按有关规定安排测试等

由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的处理

 

测试员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应试人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等

由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解除聘任并报省语委办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7

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煽动暴力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计算机病毒;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四)煽动暴力;(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计算机病毒;(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第21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网站和网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左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网站和网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左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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