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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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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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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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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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情节较轻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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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逾期不改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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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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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责令限期整顿后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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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没有造成后果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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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有违法所得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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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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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4.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对办学节余进行分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 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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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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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58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有左列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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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行为,整改不力,有违法所得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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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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