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表彰: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据《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于2010年12月对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评选要求
1、开展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评选表彰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委《
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和
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中作用的重要形式,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组织好评选表彰工作。
2、严格评选条件和评选工作程序。各申报和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工作条件进行申报和推荐,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各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认真核实相关申报材料,切实把好审查关;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不得进行平衡和照顾,使评选表彰活动真正成为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欢迎的活动。
3、根据《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凡当年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奖励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剧(节)目、创编人员和演职员,可参加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的评选,但原则上不再给予奖励。
附件:1.《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申报表》
2.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申报表(略)
3.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贡献奖推荐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印章)--------------
申 报 日 期: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项目奖申报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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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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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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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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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励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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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演职
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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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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