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指导、管理城市防洪、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和城市建设档案等工作;承担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材工业布局,规范整顿建材市场。
(十二)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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