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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参与相应面积的全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
  (二)在农交所采取公开挂牌交易方式转让。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或有条件建设用地区使用,同时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及产业规划,按照证书所载明的面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后使用集体或国有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持指标证书参与不超过证书载明面积的全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竞买的,竞买成功后,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回。
  指标面积未使用完的可由原指标证书权利人按照剩余面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指标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持证书申请落地使用相应面积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方式使用,使用后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收回,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一)用于报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需要使用指标证书用于报征符合城乡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由拟使用建设用地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区域内相应位置和面积的建设用地设置为城镇建新区,将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的整理项目区设置为拆旧区,组成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立项批复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由城镇建新区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建设用地征收程序组件报征。
  (二)用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需要使用整理项目所在区(市)县(不含县城)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证书所载明的面积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需要使用整理项目所在区(市)县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由拟使用建设用地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区域内相应位置和面积的建设用地设置为城镇建新区,将产生建设用地指标的整理项目区设置为拆旧区,组成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立项批复并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依据指标证书所载明的面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建成后,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将流转合同、补偿安置、流转收益分配等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在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完成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后仍未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当年市政府公布的建设用地指标最低保护价进行回购,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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