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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立项申报
  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整治项目。项目报经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完成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向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理办")申报。
  二、立项技术审查
  市整理办受理立项申请后,分别委托成都市土地开发整治服务中心(简称"整治中心")和成都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简称"规划地籍中心")对农用地整理项目和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整治中心和规划地籍中心审查后,分别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三、立项受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将立项资料和技术审查报告送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审查资料是否齐备,资料齐备的大厅受理接件后,将资料分送各相关处室进行会审。
  四、立项审核
  农用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牵头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方式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规划处牵头审核(会审)后下达立项批复。需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会审)后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市整理办。
  第六条 立项材料(详见附件1)。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整治项目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他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代理机构,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以农民集体和农户为主体申报的项目,农民集体和农户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以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第八条 整治项目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68号)、《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的要求实施。整治项目自立项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完成复垦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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