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奖惩,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根据上年度供排水情况,确定本年度的征收任务,向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底考核。对于超额完成任务计划的给予超收额5%的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代征手续费,相应扣减征收部门的业务经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凡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的用户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无故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市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禁止其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由其负责。取用地下水而拒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水利主管部门依法禁止取用地下水并依法处罚。
(四)严格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以下事项: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二是支付代征手续费和超收奖励。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纳入部门预算。每年10月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前年度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对下年度市区用水进行预测,以及根据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下年度污水处理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部门预算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污水处理费当年实际收支情况编制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的拨付,每月由污水处理厂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处理水量,由环保部门确认水质达标后报财政部门拨付。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加大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市政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大协调、调度力度,及时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各征收、代收部门(机构)要采取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污水处理费缴纳协议等措施,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切实提高收缴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污水处理企业要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可拒绝接纳,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污水处理企业应按规定做到达标排放,如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未能达标排放,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扣减污水处理费,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财政、物价、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管好、用好。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