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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八) 解困工程
  41.加快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步伐。进一步加大对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 贫困地区等老少边穷地区的扶持力度。 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 加强重大项目支持, 继续实施对口支援, 增加财政投入特别是对湘西地区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转移支付, 扩大扶贫资金直补规模, 加大交通、水利、 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 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继续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全省扶贫攻坚主战场。 着力推进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重点的扶贫开发, 提高贫困地区群众增收致富能力。 积极开展对贫困农户的直接帮扶,促进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 按照新的扶贫标准, 扩大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试点范围, 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 分步整体推进解决高寒山区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特殊困难。 (省扶贫办、 省发改委、省民委、 省民政厅等负责)
  42.加快解决改革企业困难职工生活困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大力帮扶改革企业职工就业和再就业,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下岗职工, 继续引导扶持下岗职工、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进一步大力倡导和扶持下岗职工非正规就业。 继续加大政府投入, 将改革企业职工住房优先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规划, 新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向改革企业困难职工倾斜。 解决改革企业人员移交社区困难问题, 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加强社区办公场地建设。 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帮助解决改革企业困难职工的社保关系接续, 减轻缴费负担。 加快建立省、 市、 县三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提供教育培训、 就业援助、权益维护等一站式多元化帮扶服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总工会等负责)
  43.促进贫困林农脱贫致富。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 进一步完善商品林砍伐补贴和森林保险政策。 加大扶持林区产业开发力度, 扎实抓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鼓励支持林农大力发展林果、 林药、 林下养殖和森林旅游等产业。 积极引导扶持林农转移到城镇和二、 三产业, 开拓新的就业和增收空间。 加大林区民生设施建设投入, 支持改善林区水、 电、 路、 讯、 房等民生基础设施。 (省林业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旅游局等负责)
  44.切实改善水库移民生活。认真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确保后扶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加大实施“生态移民工程” 力度, 对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 生存环境恶劣地区和常年漂泊在库区居无定所的特困移民, 实施异地搬迁安置。 依法依规做好新建水库移民搬迁安置。 积极妥善解决移民连带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 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 (省移民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45.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积极引导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关爱救助残疾人, 发展以帮助残疾人为重点的慈善事业,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教育培训。 加快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 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 免费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免费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免费为有适配需求的贫困下肢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或矫形器。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和生活困难给予适当补贴。 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优先解决好无房或住危房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改委等负责)
  46.保障农民工权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 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 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有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加大监管力度, 严格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 实现养老、 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保险全覆盖, 扎实做好农民工各项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 实行政府、 学校、 家庭、 社会多方联动, 切实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 让农民工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 省总工会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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