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