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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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