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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加强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确保临时生活救助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临时生活救助是一项传统救助工作,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辅助性救助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救助。建立、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社会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完善。规范、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将进一步整合救助资源、实现各种救助制度有机结合,提高救助效果,真正体现社会救助公平性。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健全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安排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逐步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生活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生为先”的方针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自身无力解决的最现实、最直接、最紧迫的生活困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建立健全制度,强化服务管理,完善工作程序为重点,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效机制。
  工作原则。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2、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难以维持的;二是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三是贫困家庭因子女教育支出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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