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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三)救助标准。应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根据困难家庭的特殊现状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求,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四、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特点。临时生活救助按照“村(居)民自愿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生活困难证明,并提供收入、财产、户籍以及其他材料;村(居)委会受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张榜公示等工作。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具备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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