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通知

  五、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的筹集。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合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二)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的管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每年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支付需求。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安排好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认真解决开展临时生活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顺利实施,使困难群众的生活切实得到保障。要加强对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健康顺利实施。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及时修订和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健全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对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要做好临时生活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要把握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慈善援助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积极探索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救助方式,不断总结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临时生活救助与慈善援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