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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的意见

  三、深化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提高农村土地经营收益
  (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形式。农户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按入股土地面积分配收益;或以土地作价入股,参与股份合作社的经营与开发,按股分配收益;也可以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入股获得收益。
  (二)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
  1.乡(镇)、村、组集体统一经营或以其他承包方式对外发包的土地、产业结构调整时集体预留的经济田等,原则上不再平均分给农户经营,可通过股份制改革明确农民应得股权,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自主经营或发包。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将农户承包地通过折股的办法明确农户股权,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分红等办法,增加农民土地收益。也可与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相结合,设立土地资源股,明确农民享有的土地股权。
  3.土地租赁等形成的农业生产基地,农户委托集体流转的土地,在一个村或组内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应引导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按照内股外租形式,直接将土地作价入股,让农民直接参与企业经营。
  4.现已转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平整后溢出的土地及农户宅基地置换后增加的土地,原则上应列入村组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不得再平分到户,可由村组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直接经营或向外发包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把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关键环节。坚持“民营、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合理设置股权,规范制定合作社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财务和分配制度。在分配形式上,可采取保底分红,亦可全部实行按股分红、风险共担的办法,具体办法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有服务窗口、有管理手段、有完善制度、有规范操作程序、有纠纷调处机制、有高素质队伍”的要求,确保在201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区)、乡(镇)建立起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县(区)、乡(镇),经验收合格,按省奖补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有条件的村应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深入开展土地流转服务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对服务和管理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县(区)和乡(镇)财政要落实工作经费,为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201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要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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