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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现就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各级政府部门土地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下达本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土地管理问责。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土地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划分责任区域,把责任落实到人。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强化县(市、区)、各开发园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土地管理责任,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准入制度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必须公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进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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