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按照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严把各项建设用地关口。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严把规划计划、土地审批、供地用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五道关口”,严控新上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不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五)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权审批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六)扎实推进“三旧”改造,挖掘土地潜力保障供给。认真做好“三旧”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三旧”改造力度,积极探索,规范运作,创新改造模式,强化市场配置,拓宽筹资渠道,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推动“三旧”改造工作重点在拆旧建新、推动房地产投资增长、推进城中村改造、推进旧厂房改造、推进旧村庄改造、推进宜居城乡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七)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坚决处理闲置土地。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