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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十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每月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本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农业、林业、供电、供水等部门参加的国土资源协同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审议重点案件,制定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要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一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二是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五、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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