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清远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解决我市困难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民保〔2009〕10号)、《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城乡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