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
(六)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凭据、发票;
(七)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注:凡是用医疗收费有效票据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已报销的金额,加盖报销部门的公章)
第十六条 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诊断和治疗证明(医疗和住院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向所在居(村)委会或单位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史材料、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转院通知;
(五)医疗收费的有效票据或复印件;
(六)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保、新农合等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凭据、发票;
(七)获得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的凭证。
(注:凡是用医疗收费有效票据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已报销的金额,加盖报销部门的公章)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申请基本医疗救助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对象提供情况,所患病种、病情程度、医疗费用支出进行资格认定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进行逐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资金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申请大病救助的,乡镇和街道民政部门及申请救助对象的单位对申请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进行张榜公布3天,没有疑义后,由申请人填写相关审核表格,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报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