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墅用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售在建、尚未开工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土地供应时间等。
(二)囤地和闲置土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尚未开工、延期竣工房地产用地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尚未处置的闲置土地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闲置原因等;已处置但尚未收回闲置土地的原因,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闲置原因、处置方式等。
(三)违法违规转让、炒地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尚未竣工或尚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让用地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
(四)保障性住房用地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的清理查处情况。截至2009年12月31日已转让的尚未竣工或尚未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约改变用途的情况,包括宗数、土地总面积等。
三、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合同,摸清情况。各市、县结合出让合同清理工作,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 完成的数据要及时录入上传,分类统计,掌握情况。
各市在对辖区县(市、区)专项清理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要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完善规范的相关政策,并抓紧开展整治规范工作。各市要监督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工作。4月20日前,各市要将方案及工作情况上报省厅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标准,严肃查处。各市、县要全面分析房地产开发利用情况,于2010年4月20日前填写统计表(附表1、2、3、4),以市为单位汇总报省厅。同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建别墅、囤地、炒地、闲置土地等问题,分类进行严肃查处;对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难以查处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措施。5月15日、6月15日、7月15日前,逐月将每一宗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情况(附表5)以市为单位汇总报省厅。
(三)及时总结,完善制度。专项整治工作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各市要形成书面专项治理情况报告,连同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报告,以及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于7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厅。上报典型案件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所查处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