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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年度“山东慈善奖”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评选2009年度“山东慈善奖”的通知
(鲁民函〔2010〕56号)


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慈善大会和山东慈善大会精神,总结、部署我省慈善工作,展示2009年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成果,动员社会积极参与全省“慈心一日捐” 活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拟于2010年5月在济南召开2009年度山东慈善奖颁奖大会,表彰为我省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和评选范围

  (一)奖项设置

  2009年度“山东慈善奖”共设立四个奖项,分别是“最具爱心企业”、“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二)评选范围

  2009年度在我省开展慈善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个人和慈善项目,包括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企业、个人和慈善项目。

  二、推荐条件和评选标准

  (一)推荐条件

  1.“最具爱心企业”候选对象,2009年度捐赠额应当在20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并经核实到账或落实。

  2.“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候选对象,2009年度捐赠额应当在20万元(含物资折价)以上,并经核实到账或落实。

  3.“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候选对象,应当在扶贫济困、安老救孤、赈灾助医、兴善助学、志愿服务等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4.“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候选对象,为具有创新意识、运作规范、实施效果显著,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项目。

  (二)评选标准

  1.影响力:指候选者在2009年度通过自身的款物捐赠,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或者通过慈善行为对丰富慈善事业的内容和活动方式发挥示范作用。

  2.持续性:指候选者通过自己的示范作用和影响,不仅带动某一领域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而且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3.创新性:指候选者的事迹在慈善基金和活动的管理、慈善行为、慈善方式等方面有创新,同时有利于媒体传播和社会推广。

  4.公信力:指候选者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个人和企业实实在在兑现捐赠承诺,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口碑良好;慈善组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透明、公开,尊重受益人,实际效果贴近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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