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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继续推动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各项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财务、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联合合作,鼓励大胆探索多形式合作经营,发展股份制合作企业,搞活经营。加强供销合作社对社有企业的控制力,保持对为农服务骨干企业的控股地位,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大龙头企业建设力度,实现一县一龙的目标。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等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大力发展连销经营和积极承接“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产品“农超对接”、汽车摩托车和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工作。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服务,做好三农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和农产品经纪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工商部门在办证上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各级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文和粤府〔2009〕173号文精神,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理顺县级联合社体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同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
  六、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原隶属关系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调处,原则上应予恢复。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社或上级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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