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八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由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由单位实施岗位聘用。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除符合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外,还应符合第二十条第(六)款规定的条件之一。由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单位实施岗位聘用。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一)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