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办发〔2004〕69号)规定,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要保证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类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后,应及时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审核认定。
(一)首次办理岗位聘用备案需提供的备案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备案表》(附表3)、《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表4),须同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和书面报送;
3.聘用合同订立情况专题说明。
(二)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报市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县(区)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报县(区)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县(区)或乡镇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区)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
(三)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经该直属机构审核后,报市人事局验收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后,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从下月起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