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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要在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各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以及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颁布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无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各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及市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汇总表》(附表5)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表6),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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