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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资产核销、报损、报废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应在每年年终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决算的真实准确。对清理中发现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固定资产报损及报废,必须报经市、县(区)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同意,并根据资产的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资产转让
  1.申报审查。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首先提出申请,报经卫投中心、教投中心批准,同时提交资产处置申报表、确认资产价值的材料等有关资料。
  2.资产评估。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转让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审核备案。
  3.公开出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按规定的程序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卫投中心、教投中心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卫生、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卫生、教育事业发展再投入。
  第十六条 接受国有资产投入的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卫投中心、教投中心和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非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办学校在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投中心、教投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收回国有资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政府补助或以其他方式占有国有资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评估中与中介机构相互串通低估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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