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宿办发〔2010〕33号 2010年4月12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10〕6号),切实将文件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制定《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方案中各项目标任务由若干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的,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任务落实负总责,各参加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任务负责。各部门和单位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有关目标任务。方案中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属于政策措施要求的,要尽快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到位;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要抓紧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如期建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形成落实方案于4月26日前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市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一、着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对象以外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金额的20%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保证城市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按政策规定优先获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无房贫困残疾人家庭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出现的危房“有一改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
(三)确保在城镇就业的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鼓励、组织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