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等残疾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残联)
(十五)健全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支持各类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并减免培训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残联)
(十六)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残联、市供销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十七)组织残疾人开展文化、艺术、娱乐活动。各地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积极选拔培养残疾人竞持体育人才。市、县(区)要逐步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全面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
(十八)围绕到2012年市、县(区)分别实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残疾人专业培训机构、有残疾人托养示范机构、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五有”目标,市本级建成不低于5000平方米,200张以上床位的城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各县(区)建成总体规模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县(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中心,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集中托养中心,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床位数达100张以上;残疾人培训中心,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乡(镇、街道)和社区要设立为为残疾人服务的场所。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有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向社区延伸,覆盖居家服务残疾人达90%以上。(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
(十九)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时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