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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三小”场所和出租屋安全隐患的通告


  (一)三小场所:小商铺、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二)出租屋:仅供租住的独立房屋。

  二、适用范围

  (一)小商铺: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商铺。

  (二)小作坊:高度不超过20米、层数不超过6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燃材料(丙类)加工场所。

  (三)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游艺功能的西餐厅、酒吧、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出租屋:高度不超过24米、层数不超过7层且单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出租房屋。

  三、整治要求

  (一)小商铺

  小商铺应设置足够数量ABC干粉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灯,且不应设置住宿区域,确需设置的,住宿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宿区域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实体砖墙(砌至梁底部)和密闭的金属门或乙级防火门与经营区域分隔;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如有困难,可采用钢结构制作,上、下两面分别批厚度不少于2厘米的水泥砂浆保护;

  2、在小商铺内设置夹层用于住宿的,必须设置固定楼梯,楼梯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且楼梯应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3、住宿区域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尺寸不小于0.5×0.8米的逃生、救援出口;

  4、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5、住宿区域与经营区域相邻的门口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二)小作坊

  1、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确有困难仅能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其通向楼梯的门应设置为乙级防火门或密闭的金属门;(2)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2、小作坊内不应设置住宿区域。确需住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住宿区域不得与生产、储存区域设于同一楼层内;(2)住宿区域应设在下部楼层,生产、储存区域应设在上部楼层;(3)住宿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不得共用疏散楼梯,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每栋小作坊(包括一栋多厂及一层多厂的小作坊)允许设1间值班室,1名值班员。值班室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与生产、储存区域采用实体墙分隔,且不应设在疏散楼梯内。对于利用首层楼梯梯段下的空间做值班室的,必须采用实体砖墙将此空间与楼梯完全分隔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连通,其出口必须直通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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