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3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意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是提高事业单位社会效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二)准确把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内涵。《办法》中所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指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经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办法》。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承担。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指定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依法、有序进行
(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严格审查程序和责任,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