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主动公开机制。作为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负责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就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同时,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对于多次、反复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尽可能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考核机制。要将登记管理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范围。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定期组织对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奖励,激发事业单位做好登记管理信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上年度本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报送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报告中应包含主动公开登记管理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登记管理信息的情况、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事项。
三、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内容、方式和程序,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一)明确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分三类公开登记管理信息:
一是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是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三是依法年度检验检查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资产损益、变更登记的执行、绩效和受奖惩、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等情况。
(二)规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方式。事业单位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参与”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单位网站平台等信息化的手段公开。同时,可以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严格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时限。事业单位对依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的信息,以及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具体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