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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的依法申请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其申请获取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确保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到位
  (一)构建监督保障体系,明确各级监管职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本级及各县(区)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负责该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信息公开规范。对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中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等情形的,市、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事业单位改正,对未予整改的,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市、县(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或在年度检验中对其作出不合格决定。
  五、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大经费保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是一项全局性、日常性、政策性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规范运作,事业单位应当将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障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要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切实提高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深入学习《办法》内容,准确把握《办法》精神,进一步提升做好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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