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范围
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市的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
二、评估内容
《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冀语〔2000〕11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全市语言文字综合管理及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的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大项。
三、评估程序
(一)二类城市自查自评
1.进行动员部署。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计划,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进行宣传,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二类城市评估的有关文件精神。
2.对照标准,改进工作。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要求改进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自我检查评估。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对各领域全面检查评估。
4.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
1.根据二类城市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组对该城市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四、评估办法
(一)评估对象的确定
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随机检查2个市级委(办、局)、2个区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2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1所非师范类高校,1所师范院校。
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随机检查1其他市级电视台;抽看上述电视台任一频道的3个新闻节目、3个专题节目、9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1其他市级报刊;各抽看其当年任意3期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