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分中心城区路灯照明亮化设施管理权属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分中心城区路灯照明亮化设施管理权属的通知
(政办字〔2010〕46号)


桥东、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建设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的建设由原来的单一部门建设管理发展为多个部门建设管理,其功能也由单纯建设照明功能发展为照明、景观功能同时建设。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路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路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科学调划、尊重历史、建管结合、分块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建成区内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权属进行划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权属的划分

  (一)市市政公用局管理的范围:

  1、桥东区、桥西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桥梁、文化广场)的路灯照明设施;

  2、通泰桥至明湖桥段清水河两岸的道路路灯设施、桥梁(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的桥梁除外)路灯照明设施和景观性亮化设施、河坝护栏景观亮化设施、沿河住宅楼和展览馆楼顶亮化设施、两岸绿地景观亮化设施(新建绿地的景观亮化设施建成后移交市市政公用局)。

  3、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八角台景区亮化设施。

  (二)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范围:

  1、城市快速路及各城市出入口(含桥梁、绿地)路灯照明设施和景观性亮化设施;

  2、洋河两岸的道路路灯设施和景观性亮化设施。

  3、由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的其他路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

  (三)市水务局管理的范围:清水河沿岸13座橡胶坝控制泵房景观性亮化设施。

  (四)市园林局管理的范围:

  人民公园内路灯照明设施和景观亮化设施;市园林局建设的公园、游园、绿地等的路灯照明及景观亮化设施(清水河两岸的除外)。

  (五)桥东区管理的范围:

  1、191、193铁路地道桥路灯照明设施。

  2、由桥东区建设的绿地、游园、广场等的路灯照明及景观亮化设施(清水河两岸的除外)。

  (六)桥西区管理的范围:

  由桥西区建设的绿地、游园、广场等的路灯照明及景观亮化设施(清水河两岸的除外)。

  (七)高新区管理的范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